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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税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新版发票销售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函[2012]1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国税局销售的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市、区县国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

  三、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国税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2年7月15日起执行。

  专此函复。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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