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4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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