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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加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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