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京财税[2016]633号),本文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118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0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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