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税务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