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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蒙古学百科全书基金会等三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1997-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法规。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有关法规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法规履行扣缴义务。

相关政策——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 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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