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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委党校,各州、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自愿提供或购买商品、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人按协议支付费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7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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