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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车购办,哈尔滨车购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1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市)车购办在6月20日前把实际免税车辆的数量、型号、免税金额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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