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关于调整税收政策文件发布方式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所属各海关,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地税分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高效、便捷地宣传和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税收政策文件,保证税收政策得到统一、及时的执行,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税收政策信息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要求,现将我省调整税收政策发布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以“财税”和“财关税”字号联发的税收政策文件,凡内容不涉密的,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昆明海关等部门不再转发,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发布。
二、根据授权,“财税”和“财关税”字号税收政策文件需由省里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补充具体执行措施,且内容不涉密的,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等部门以“公告”文种,通过内部公文传达途径和相关门户网站发布。
三、涉密的“财税”和“财关税”字号税收政策文件和补充文件,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等部门以纸质的“通知”文种下发。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昆明海关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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