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黑龙江省邮政局部分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秋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省邮政局《关于申请核定黑龙江省邮政局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函》(黑邮字[2002]237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的规定必通知》(财预字〔1998) 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省邮政局2002年度部分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按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标准执行。执行单位如下:省邮政运输局、省邮政储汇局、省报刊发行局、省邮资票品局、省邮政信息技术局、省邮政计财处、省邮政局机关、省邮政培训怖心、省邮政电信业务局、省邮政工程处、省邮政局物资供应处、哈尔滨郎区中心局、省邮政局牡丹江资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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