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黑龙江省邮政实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省邮政实业集团公司《关于黑龙江省邮政实业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的请示》(黑邮实字[200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55万元,并实行总额控制。其所属企业按核定的比例及数额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黑龙江省邮政实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阻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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