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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国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正式启用前,国税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不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主管国税局征收机关与主管地税局征收机关应及时进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交换,并于每月终了后10日之内,由主管国税局征收机关将相关信息交换同级地税局征收机关,具体信息交换方式由各市、地国税局与地税局协商确定。

三、国税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发票时,主管国税局应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黑国税发[2004]136号)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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