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增门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道里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门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哈宝药呈〔2005〕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国税函〔2003〕152号)的规定,经审核,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市国税局已批准其9家连锁门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近期又陆续新成立了5家连锁经销门店(见附件),符合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条件,同意其5家新增连锁门店,自2005年度起,由其总部向你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连锁门店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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