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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注重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采取多种方式,从抓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入手,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办税能力。加强申报、审核、清算、评估、汇总数据全过程管理。

二、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在省局近期开展的税负专项调查中发现的税负较低的企业及连续三年以上的亏损企业。

三、结合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核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工作的通知》(黑国税发〔2007〕5号)的各项要求。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日常审核、审批管理,加强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已经在CTAIS完成升级,相关信息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地址:130.9.1.248/kbweb)查阅。各地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金额单位为万元。

六、各市、地局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要包括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分布、纳税评估、政策落实和征管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数据要准确,逻辑关系要正确,与历史数据比较要注意相关性。省局将按照总局的有关要求考核各市、地汇算清缴工作。

二○○七年二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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