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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牡丹江商业大厦等企业死欠税款核销问题的批复



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省穆棱电站阀门厂核销死欠税金的请示》(牡国税发〔2007〕53号)、《关于林口县建筑材料厂等八户企业核销死欠税金的请示》(牡国税发〔2007〕54号)、《关于牡丹江商业大厦核销死欠税金的请示》(牡国税发〔2007〕55号)收悉。经审核,符合死欠税款核销认定条件,准予核销死欠增值税税款3,743,107.89元。核销死欠税款确认通知书124-133号。

此复。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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