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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合并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3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邮政企业范围除黑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外,仍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2006]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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