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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黑龙江省邮政实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黑龙江省邮政实业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的请示》(黑邮实集字[2005]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95万元,并实行总额控制。其所属企业按核定的数额实际提取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黑龙江省邮政实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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