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关于2007年预缴所得税比例的请示》(黑油财字〔2007〕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精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本部及所属省级以下成员企业以本部及各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成员企业,并按季就地预交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考虑到各成员企业年度中间盈亏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暂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按就地预交成员企业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该分公司2006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四分之一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各就地预交成员企业季度预交比例为零。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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