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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伊春兴安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伊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伊春兴安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投资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伊国税发〔2007〕9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伊春兴安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7〕1185号)精神,同意伊春兴安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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