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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鹤岗、黑河、绥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关于追加大庆、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阳光呈〔2007〕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见附件)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纳税人,在其核算地统一纳税。

若企业核算方式发生变化,以能够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附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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