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双鸭山、鹤岗、黑河、绥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关于追加大庆、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阳光呈〔2007〕7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48号)的有关规定,同意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及其所属
分支机构(见附件)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纳税人,在其核算地统一纳税。
若企业核算方式发生变化,以能够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附件: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