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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伊春兴安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伊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伊春兴安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投资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伊国税发〔2007〕9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有关规定,同意伊春兴安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追加投资新立“石帽顶子山风电场和耳朵眼山风电场”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

此复。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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