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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加下属分支机构的请示》(大地财保黑发〔2006〕286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实行所得税统一汇缴下属公司名单的报告》(大地财保黑发〔2006〕285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属报账制公司名单的报告》(大地财保黑发〔2006〕2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5〕9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精神,经审核,同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新增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见附件1)从2006年起,由总机构在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原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见附件2)继续由总机构在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的办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报账制的分支机构(见附件3)从2006年起,由总机构在上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统一申报。

附件:1.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新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略)

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略)

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所属报账制的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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