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领会总局紧急通知的精神,准确理解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迅速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在检查中,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税收工作的关系,克服畏难情绪,合理安排时间,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

  二、 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周密部署,合理安排,"一把手"要亲自抓,并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立即抽调征管、计统(会)、纪检监察等部门骨干人员成立检查组,严格按照总局紧急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的税收征管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进行一次彻底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书面材料于2004年5月17日前以FTP方式通过网络上传至省局征管处"专项检查文件夹"目录下,省局将由裴毓副局长带队抽查各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 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总局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和税务代理情况进行彻底检查。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地区不仅要检查税务代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脱钩问题,而且要检查是否存在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问题。没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地区要把日常的税收征管行为是否规范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2、要及时准确地报告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瞒报、不谎报。对不认真对待检查工作,敷衍检查,有瞒报、谎报实情的,一经发现省局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检查结束后,各地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果断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工作。

  4、各级税务机关征管、计统(会)、纪检监察和税务师事务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把专项检查工作做好。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21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