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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扣除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117号),本文自2007年6月17日起全文失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扣除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税局涉外分局反映。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扣除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便于执行各项审批管理制度,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

  1、减免税报批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批范围。

  (1)新办的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年减免税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年减免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需要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其审批权限同上。

  (3)享受其他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一律报省国税局审批。

  2、报送时间:于享受减免税的年度终了,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个月内,上报省国税局。对新办企业的减免税随时上报,随时受理。

  3、报送内容: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表或企业“三废”产品减免所得税审批表;

  (3)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

  (4)新办企业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州、地、市国税局的报告(包括减税、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等),并附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6)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科研单位证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企业安置下岗职工有关材料等)。

  4、受理:省国税局在接到州、地、市国税局上报材料后,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州、地、市国税局。

  5、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各州、地、市国税局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于次年5月15日前,将统计情况上报省国税局。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l、报批范围: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属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范围。

  (1)企业(含成员企业,以下同)固定资产每次报批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州、地、市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2)流动资产每次报批净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各州、地、市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企业每次报批固定资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流动资产净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可以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但必须抄报州、地、市国税局备查。

  2、报送时间:可以按季度上报,但最后一次报送时间,须在年度终了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省国税局。

  3、报送内容

  (1)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需阐明财产损失的原因);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

  (3)财产损失明细表;

  (4)财产损失证明材料,附企业相关技术部门鉴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列支的审批意见;

  (5)固定资产卡片或明细帐复印件;

  (6)州、地、市国税局或县(分)局的报告,并附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4、受理:省国税局在接到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州、地、市国税局或县(分)局。

  三、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报批范围:纳税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债务,属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报批范围。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消、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损失巨大,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定,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5)债务入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或境外中介机构审核,确认为资不抵债,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企业年坏帐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州、地、市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属省国税局审批的,可以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但必须抄报州、地、市国税局备查。

  2、报送时间:年度终了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省国税局。

  3、报送内容:

  (1)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2)《坏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及附表;

  (3)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走死逃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企业破产裁定书。

  (4)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

  (5)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列支审批意见;

  (6)州、地、市国税局或县(分)局级的报告,附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4、受理:省国税局在接到州、地、市国税局或县(分)局上报材料后,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州、地、市国税局或县(分)局。

  四、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l、报审范围: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内,企业以税前所得弥补亏损,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纳税年度内税前弥补亏损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核。100万元以下的,由州、地、市国税局确定审核权限。

  2、报送时间:年度终了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省国税局。

  3、报送内容:

  (1)主管税务机关以前年度亏损审核认定表;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

  (3)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本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4、受理:省国税局在接到州、地、市国税局报送材料后,将处理结果反馈州、地、市国税局。

  五、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l、报批范围: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需要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属报批范围。

  总机构年度提取管理费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若总机构及所属成员单位是跨州、地、市的,由省国税局授权委托总机构所在地的州、地、市国税局审批,总机构及所属成员单位在同一州、地、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州、地、市国税局审批。

  2、报送时间:纳税年度12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跨省的,可以直接向省国税局申请,但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11月底前完成,超过期限的,省国税局原则上不予受埋。

  3、报送内容:

  (1)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申请;

  (2)税务登记复印件;

  (3)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5)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6)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7)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

  (8)管理费用增减说明;

  (9)州、地、市国税局的报告,附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4、受理:省国税局在接到州、地、市国税局报送的材料后,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州、地、市国税局,同时抄送企业。

  六、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批

  l、报批范围: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批范围。

  纳税人必须取得省国税局下发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才能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技术开发费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2、报送时间:年度终了前上报省国税局。,

  工业类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国税机关直接申请,超过期限的,省国税局不予受理。

  3、报送内容:

  (1)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申请;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省级);

  (3)企业编制的技术项目开发计划;

  (4)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5)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6)上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

  (7)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州、地、市国税局的报告。

  4、受理:省国税局在接到州、地、市国税局上报材料后,经审核无误,10日内下发《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

  七、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l、报审范围: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财政拨款除外)的40%需要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属报审范围。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国税局审核。

  纳税人必须取得省以上国税机关的审查核准手续,才能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及相关资料,申请核定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2、报送时间:每年11月底前。

  3、报送内容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6)税务机关对企业上年度纳税检查下达的《处理决定书》;

  4、受理:省国税局在接到州、地、市国税局上报材料后,将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下发州、地、市国税局、并同时抄送企业。

  八、相关要求

  l、本办法中,需上报省国税局审核、审批的涉税事项,凡越权审批或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逾期报送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各州、地、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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