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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我省定期定额户(含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并由主管国税机关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51号)第一条第(五)款的原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对应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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