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省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的方法,确认问题性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提出管理建议或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如有避税嫌疑,移交反避税部门查处。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步骤:评估对象确定、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定处理、综合管理。
第六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对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特殊情况可以追溯到以往年度。
第七条 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由各市(地)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区)局可成立专门评估小组或由税收管理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纳税评估的数据来源和方法
第八条 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数据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软件”存储的纳税人信息资料和相关指标资料。
(三)评估人员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资金周转、库存商品变动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四)省以上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五)与其他部门交换的信息,包括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等。
第九条 纳税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
(一)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
(二)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评估指标相比较;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
(四)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
(五)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评估人员掌握的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
(六)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条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比对时,要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二)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三)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和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五)评估人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
第十一条 评估对象确定是指依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评估人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第十二条 评估对象有三种来源:一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确定;二是根据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情况确定;三是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确定。
第十三条 在按本规程第十二条确定的评估对象基础上,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一)重点税源企业;
(二)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
(三)税负异常变化的企业;
(四)长时间零税负或负申报的企业;
(五)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六)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虽亏损却仍追加投资的企业;
(七)平均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的企业;
(八)由免税期进入减税期或由减税期进入全额征税期后,由盈利变为亏损或利润水平有较大幅度下降的企业;
(九)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四章 案头分析
第十四条 案头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对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查找疑点问题,进一步确定评估方向的过程。
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结合掌握的评估对象生产经营情况,对其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以及有关涉税资料和相关税收指标、财务指标逐一进行案头审核分析,将审核分析过程形成《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经审核分析,对未发现疑点问题的或存在疑点问题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存在疑点问题但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明确判定,需要评估对象解释说明或举证确认,应转入约谈举证环节。
第五章 约谈举证
第十七条 约谈举证是指评估人员通过案头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向评估对象询问、核实并要求其提供证明资料的过程。
第十八条 对需要约谈的对象,评估人员应事先填写《税务约谈通知书》,按规定送达评估对象,通知评估对象进行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十九条 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评估对象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时,评估人员应要求其提交评估对象委托代理的合法证明。
第二十条 在实施约谈调查时,评估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在约谈过程中,约谈对象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自查,并填写《纳税评估自查报告》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经约谈疑点问题可以排除的,评估对象对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未提出异议并自觉纠正的,或经约谈发现评估对象涉嫌重大偷、骗税等问题的,直接转入评定处理环节;对拒绝和不按时接受约谈的、对经约谈疑点问题仍未消除的、对评估对象自查举证资料仍有异议的,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第六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对约谈环节无法定性的疑点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对需进行实地核查的,评估人员填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按规定送达评估对象。
第二十四条 实地核查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疑点问题。实施实地核查时,评估工作人员不应少于两名,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实地核查时,评估人员不仅需对账目审核,而且对纳税人的实物数量和账面数量也要比对核实。
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结束后,评估人员将实地核查情况形成《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转评定环节进行处理。
第七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定处理是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得出结论,做出相应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八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纳税评估报告》和《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纳税评估报告》要求有数据、有对比、有分析、有建议、有结论,应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一)纳税评估工作过程;
(二)阐明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剖析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四)纳税评估结论。
第三十条 评估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疑点问题进行综合评定,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一)经评定疑点问题全部被排除的,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中说明评估认定结论,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通知后,评估对象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解释清楚,并同意自行改正的,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中注明“由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纳税”的意见、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应补交的税额,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
(三)经评定评估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需进行处理处罚的,在《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中注明评估对象违法事实、处理处罚依据和意见,依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罚。
(四)发现评估对象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中注明“应移交稽查部门”,并填制《纳税评估移送单》,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五)发现评估对象有避税嫌疑的,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中注明“应移交反避税部门”,并填制《纳税评估移送单》,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第八章 综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理包括资料归档、汇总分析、信息反馈等。
第三十二条 评估人员应将已评估终结项目的资料分户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后归档。纳税评估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处理意见书》、稽查部门处理结论、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各地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将该年度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地区纳税情况做出整体性评估,形成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报告,并附《纳税评估工作成果一览表》和《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地区纳税评估整体情况;
(二)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三)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四)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典型个案分析;
(五)针对性管理建议;
(六)其他与纳税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稽查部门或反避税管理部门对纳税评估部门转交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纳税评估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对本规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流程。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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