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纳税人名称:共和县金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632521679185004
地址:共和县恰卜恰镇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
(一)2011年转售外单位使用电费收入186,388.00元冲减在建工程,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27,082.02元。
(二)2011年购进原材料价款2,482,389.27元,以运费发票入库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86,846.51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186,846.51元。
(三)企业将2012年7月外购的原材料4,724,112.32元,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803,099.28元,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803,099.28元。
(四)2011年购进原材料,价款以运费发票入库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6,846.51元。
(五)2011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白条)列支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503.58元。
(六)2011年收到原材料(粉煤灰)因质量问题由供应商给付的赔款未计入营业外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000.00元。
(七)2012年生活区用电列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3,388.32元。
(八)2012年列支外单位税金计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0.00元。
(九)2012年矿山工作区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60,000.00元。
(十)2012年取得已换版并停止使用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4,000.00元。
(十一)2012年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085.88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0号)之规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81,547.82元,增值税 1,017,027.81元,罚款8,000.00元,滞纳金519,801.07元。
三、执行情况
此案经过审理,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3月24日依法执行完毕,查补入库企业所得税1,681,547.82元,增值税1,017,027.81元,罚款8,000.00元,滞纳金519,801.07元,共计金额3,226,376.70元。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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