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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纳税人名称: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632823710539334

地址:海西州天峻县新源镇草原路西

一、违法事实

(一)2010年4月转让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转让价120,494.00元,应补缴增值税2,317.19元。

(二)2010年10月购进吸油烟机、浴霸、热水器等货物,含税金额132,400.00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税率)19,237.61元,购橱柜含税金额115,000.00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征收率)3,349.51元,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2010年至2011年对外捐赠生产生活煤7,571.11吨,未计算缴纳增值税。按对外销售生活煤(草皮煤)单价(同期同类草皮煤含税价)150元/吨计,应缴纳增值税165,011.37元。

(四)2010年度购进原材料88,381,278.52元,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5,024,817.35元。

(五)2010年至2011业务招待费等费用2,443,398.72元开具运费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71,037.91元。

(六)2010年至2011年列支跨期费用共计2,305.08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2010年至2011年以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列支费用27,512.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2010年至2011年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10,779.4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九)2010年至2011年企业对外捐赠生产生活煤7,571.11吨,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按对外销售生活煤(草皮煤)单价(同期同类草皮煤含税价)150元/吨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0,655.13元。

(十)2010年至2011年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结转成本39,753.40吨,金额20,558,637.66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2010年取得虚假发票8份列支成本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9,337.00元。

(十二)2010年购进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5,024,817.3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24,817.35元。

(十三)2011年跨期列支以前年度土地使用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00元。

(十四)2011年补提以前年度原生矿产品补偿费30,272,680.53元,减少本年度应交企业所得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72,680.53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条、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5,385,770.9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884,064.92元,加收滞纳金7,625,726.23元。

三、执行情况

此案经过审理,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15日依法执行完毕,查补入库增值税15,385,770.94元,企业所得税5,884,064.92元,滞纳金7,625,726.23元,共计金额28,895,562.09元。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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