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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纳税人名称: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630121710495888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

一、违法事实

(一)2009年至2011年将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金额合计3,644,493.24元,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19,563.86元。

(二)2009年至2011年将购进的货物(电力)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外购货物成本金额合计975,386.79元,组成计税价格金额合计1,072,925.47元,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82,397.33元。

(三)2009年至2011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金额合计1,663,424.27元(含税,征收率4%),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1,988.93元。

(四)2009年至2011年收到转售给民族配件厂等单位水电费,金额合计158,891.50元(含税),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3,086.80元。

(五)2009年至2011年将自产货物(暖气)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金额合计1,949,493.00元(含税,税率13%),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24,277.95元。

(六)2009年至2011年向青海桥电实业总公司无偿赠送粉煤灰,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金额合计22,708,604.55元, 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3,860,462.77元。

(七)2009年认证后丢失增值税抵扣凭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未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及证明单,金额7,490.61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73.39元。

(八)2009年至2011年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金额合计4,443,255.47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55,353.43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755,353.43元。

(九)2010年少申报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54,185.76元,少缴增值税9,211.58元。

(十)2009年至2011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税前列支费用、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42,428.50元。

(十一)2009年至2011年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会议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47,291.68元。

(十二)2009年至2011年将购进的货物(电力)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5,386.79元。

(十三)2010年至2011年取得销售返利,已计提销项税额未计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8,913.91元。

(十四)2009年至2011年将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金额合计3,644,493.24元,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19,563.86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19,563.86元。

(十五)2009年至2011年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离退休职工补助等费用,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8,897.60元。

(十六)2009年无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费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490.61元。

(十七)2009年超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83,262.24元。

(十八)2009年超标准列支工会经费,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937.98元。

(十九)2009年超标准列支补充养老保险,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344.96元。

(二十)2010年至2011年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011.12元。

(二十一)2011年收到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拨款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05,000.00元。

(二十二)2009年至2011年跨期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762,125.58元。

(二十三)2009年至2011年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金额合计4,443,255.47元,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5,353.43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5,353.43元。

(二十四)2007年购进车辆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购进车辆价款394,017.09元,应补缴车辆购置税39,401.71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5,707,616.0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200,276.05元, 应补缴车辆购置税39,401.71元,合计应补缴税金8,947,293.80元。

三、执行情况:

此案经过审理,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执行完毕,查补入库增值税5,707,616.04元,企业所得税3,200,276.05元,车辆购置税39,401.71元, 滞纳金3,073,578.50元,共计金额12,020,872.30元。

特此公告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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