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纳税人名称:西宁双成煤炭营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630102710439595
地址: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16号
一、违法事实:
(一)2009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价税合计金额23,571,322.51元,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007,124.94元。
(二)2011年度将购进的93号油品用于个人车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994.10元。
(三)未按规定取得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之规定,应查补增值税税款4,015,119.04元,其中以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3,064,873.92元,补缴税款950,245.12元,加收滞纳金2,014.51元,处以罚款4,997.05元。
三、执行情况:
此案经过审理,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6月13日依法执行完毕,查补入库增值税税款950,245.12元,滞纳金2,014.51元,罚款4,997.05元,共计金额957,256.68元。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稽查局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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