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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实施办法》第八条修订为:县(区)级国税机关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机关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政策。

  (二)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所属征收用票部门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并对用票部门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审核。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四)定期上报税收票证报表。

  (五)定期开展税收票证的自查和检查工作。

  (六)负责税收票证的盘点和票证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收入核算部门负责,各级收入核算部门应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应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办法》第十条修订为: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增加“备查联”,留作基层税务机关备查。

  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各级国税机关领用税收票证应事先向上级国税机关提出领用税收票证需求。办理领发手续时,领、发双方人员对所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开《税收票证领发单》一式两联(或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打印《税收票证领发单》),相互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联,并作为登记税收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同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完成相关操作,实现税收票证电子信息的领发。

  用票人领用票证时,一律使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由领、发双方人员共同清点领发票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并相互签字确认。同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完成相关操作,实现税收票证电子信息的领发。

  四、《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修订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可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五、《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修订为:县(区)级国税机关每季终了10日内要结合税收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书面留存已备上级机关查验。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在每年的三季度(具体时间自定)安排上述检查工作,检查面要达到100%,并将检查工作报告报上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将对各市、州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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