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陕国税函[2006]3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0月16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陕国税函[2006]39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