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06]23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1月19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发[2006]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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