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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保证同一地方、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应成立由局领导、税政、征管、监察、计统、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组织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资料报送、审批程序和认定时限,做好所辖区域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货物流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作为认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依据,切实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补征税款。

  四、对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强化对其财务会计报表中收入类指标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成本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五、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函〔2007〕194号),从2008年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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