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市县两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市县两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号》中的《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市县两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取消《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市县两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等21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1)。
特此公告。
附件:1.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单(21项)
2.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市县两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修订版)
杨凌示范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5月4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