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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韩城市国家税务局市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58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省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9号)、《渭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渭南市国家税务局市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2号)的规定,韩城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韩城市国家税务局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修改如下。

  一、保留6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为省局实施许可事项,“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为渭南市局已公布实施许可事项,韩城市局本级目录均不再公告。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精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23项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并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外,其余予以取消。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中,涉及我局本级和层报的18项内容分别是:1、“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2、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6、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7、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8、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9、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10、“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的子项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子项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子项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子项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子项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子项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子项13“免税卷烟核销”、子项14“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子项15“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子项16“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退税审批”、子项1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以及子项9“研发机构采构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中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11、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12、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13、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1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15、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16、“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的子项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子项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17、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18、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三、我局实施税务行政审批行为按照“三个统一”(统一受理、统一流程、统一编号)的标准进行,切实推进审批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韩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韩城市国家税务局市本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韩城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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