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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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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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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