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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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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