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