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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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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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