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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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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本文市局转发意见自2016年8月17日起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转发给你们。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就业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其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减免税规定进行报批,请一并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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