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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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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9〕42号)对交通运输行业应税所得率范围规定,结合鞍山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实际状况,经研究决定对《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鞍国税发〔2009〕77号)第六条交通运输业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鞍国税发〔2009〕77号)第六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行业应税所得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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