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市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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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 “营改增”)。从事道路运输的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主管税务机关也由原来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税源,确保“营改增”工作平稳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13]106号)等有关规定,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自2013年8月1日起,将全市道路运输业实行核定税收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税(费)及附加全部委托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及代征机构
凡提供道路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应在我市境内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货物运输)(简称:交通运输业税收),并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由道路运输车辆车籍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税款。
二、税务登记
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在其车籍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得运输经营资格外,还应到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的“国税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核定应征税款。
三、核定的原则及标准
“营改增”后,国税机关按照定额基本不变的精神,对现有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销售额按地税局核定的营业收入换算后核定,原则上 1 年内不进行调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代征税款,运营车辆按辆征收交通运输业税收。核定标准:货物运输业按照运输车辆的载重吨位核定月销售额,20吨以下的免征税收;20吨及以上的征税,20吨部分按月销售额20000元征收税款,超过20吨部分按500元/吨核定销售额。旅客运输业,根据运输车辆的车型、行车线路、行车里程、票价、载客定员、月工作时间等由所属地国税机关确定统一合理的月销售额(征收标准附后)。
四、代开发票
纳税人需要申请代开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的“国税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发生代开发票业务时必须先交定额税款,然后方可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所产生的税款可以在下个税款所属期用定额税款抵扣,代开发票收入超出定额的部分据实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铁岭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标准)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 “营改增”)。从事道路运输的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主管税务机关也由原来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有效控制税源,确保“营改增”工作平稳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13]106号)等有关规定,铁岭市国家税务局自2013年8月1日起,将全市道路运输业实行核定税收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税(费)及附加全部委托所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及代征机构
凡提供道路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应在我市境内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货物运输)(简称:交通运输业税收),并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由道路运输车辆车籍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税款。
二、税务登记
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在其车籍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得运输经营资格外,还应到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的“国税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核定应征税款。
三、核定的原则及标准
“营改增”后,国税机关按照定额基本不变的精神,对现有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销售额按地税局核定的营业收入换算后核定,原则上 1 年内不进行调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代征税款,运营车辆按辆征收交通运输业税收。核定标准:货物运输业按照运输车辆的载重吨位核定月销售额,20吨以下的免征税收;20吨及以上的征税,20吨部分按月销售额20000元征收税款,超过20吨部分按500元/吨核定销售额。旅客运输业,根据运输车辆的车型、行车线路、行车里程、票价、载客定员、月工作时间等由所属地国税机关确定统一合理的月销售额(征收标准附后)。
四、代开发票
纳税人需要申请代开发票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的“国税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发生代开发票业务时必须先交定额税款,然后方可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所产生的税款可以在下个税款所属期用定额税款抵扣,代开发票收入超出定额的部分据实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铁岭市交通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标准)
铁岭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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