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等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和平、大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和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可以对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向和平区国税局申报、纳税;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统一向大东区国税局申报、纳税。
二、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和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税后,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由总机构将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汇总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三、对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和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实行门店就地预缴、总店集中清算增值税税款征收管理方式。门店预缴征收率统一定为0.7%。以后年度的预缴征收率一年核定一次,并上报市局审批。
四、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和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涉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注销等手续时,由原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涉及到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工作时,由该纳税人汇总缴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此复。
附件:1.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2.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3.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4.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5.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和平、大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税款的若干意见》(沈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和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可以对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集中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向和平区国税局申报、纳税;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统一向大东区国税局申报、纳税。
二、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和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实行统一缴税后,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由总机构将所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汇总统一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三、对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和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实行门店就地预缴、总店集中清算增值税税款征收管理方式。门店预缴征收率统一定为0.7%。以后年度的预缴征收率一年核定一次,并上报市局审批。
四、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和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涉及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注销等手续时,由原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涉及到清缴税款、缴销发票工作时,由该纳税人汇总缴税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此复。
附件:1.辽宁新宇三宝钟表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2.吉林省天福茗茶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3.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4.锦州亿莎化妆品有限公司沈阳中心店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5.沈阳森马服饰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