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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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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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