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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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结合抚顺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实际,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
特此公告。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8日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结合抚顺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实际,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公告》(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1号)。
特此公告。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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