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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房管局(建设局、房改办)、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各部门应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情况,积极配合,尽快建立本地区的廉租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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