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人工座席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12366人工座席人员应当依照本规范开展工作。
第三条 12366人工座席人员应当按照依法、谨慎、耐心、真实、完整的原则回答、受理和记录相关问题。
第四条 12366人工座席人员应于季终了后15日内将记录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答复进行整理后交征管科(处),用于指导基层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处)负责对12366人工座席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应当设置12366人工座席岗位,并对各岗位人员进行编号,01号为起始号。
第二条 12366人工座席岗位原则上设置在各市、州、地征管科(处),使用征收编制。
第三条 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业务量,选派两名以上服务意识好、责任心强、业务熟练、语言流畅的税务人员从事12366人工座席业务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12366人工座席业务范围:
(一)提供税务咨询。为咨询人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办税指南、税收优惠等涉税事宜的咨询服务。
(二)受理涉税举报。受理各类税收违法、违章举报。
(三)受理廉政举报、执法过错举报或投诉。受理对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执法过错、廉洁自律的举报和投诉。
(四)受理意见和建议。受理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12366人工座席工作职责:
(一)对电话咨询的答复、记录及转办。
(二)对转办件的催办。
(三)对咨询、投诉、举报、建议等内容进行分类统计、整理 、归档。
(四)依法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一条 接受税务咨询服务。
(一) 12366人工座席人员对咨询人提出的有关税收法律、政策、办税程序等业务问题,属于简单常识性问题应当及时解答,可以不做记录。对较复杂、疑难问题当时不能回答的,应准确记录问题,并填制《12366服务热线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于次日内传递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解答。
(二)相关职能部门收到"登记表"后,应根据"登记表"记录的内容及时进行解答,并按规定的时限回复12366。回复时限:一般问题不超过1个工作日,疑难问题不超过3个工作日,重大疑难问题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个工作日。疑难问题是指需要某个职能部门研究后予以答复的问题,重大疑难问题是指需要几个职能部门共同商讨后予以答复的问题,特殊情况是指需要请示上级答复的问题(问题的类型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
(三)12366人工座席人员在接到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答复后,应于次日内回复咨询人。
(四)对各职能部门没有在规定期限答复有关问题的,12366人工座席人员应在超出期限后2日内进行催办,催办后仍无回复的,应及时向直接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条 受理涉税举报。
(一)12366人工座席人员接到有关涉税举报,应当认真、详尽、准确记录举报内容,并于次日内将"登记表"传递到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将"登记表"上的保密信息裁下另行保存。
(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涉税举报"登记表"后,按照规定进行核实、查处,并在查实、处理且案件执行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12366。
(三)凡举报人实名举报或留下相应的联系方式,且要求回复查处结果,又不属于保密范畴的,12366人工座席人员应于收到查处结果的次日内回复举报人。
第三条 受理廉政举报、执法过错举报或投诉。
(一)12366人工座席人员对举报或投诉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违规违纪行为、执法过错、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内容应当全面、准确记录。并于次日内将记载举报或投诉执法过错内容的"登记表"传递给市州地政策法规科(处),将记载其他内容的"登记表"传递给市地州监察室,同时裁下"登记表"上保密信息另行保存。
(二)政策法规科(处)、监察室应在调查核实并认定了结后2日内将情况反馈12366。
(三)凡举报人、投诉人要求回复查处结果,又不属于保密范围的,12366人工座席人员应于收到政策法规科(处)、监察室反馈情况的次日内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四条 受理意见和建议。
(一)12366人工座席人员受理的社会各界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根据意见人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内容进行分类登记,并将"登记表"于次日内传递给相关职能部门。
(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登记表"上记录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并将改进和完善情况及时反馈给12366。
(三)凡建议人要求回复改进和完善办法的,12366人工座席人员应于收到反馈结果的次日内回复建议人。
第五章 服务要求
第一条 12366人工座席工作时间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外可启用录音功能。
第二条 工作时间内所有来电应在电话铃声响三声内接听。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受理耐心、答复谨慎、记录详细、解答正确。
第四条 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时报号:"您好,××号为您服务";结束时:"欢迎再次拨打12366"。如遇打入电话人不礼貌或骚扰时,应妥善处理,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来电人发生争执。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一条 省局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考核评估暂行办法》、《贵州省征管质量考核评估办法》,结合征管质量考核,对各地12366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条 各地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科学、适用、易操作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范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负责解释。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可按照本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所涉及的"登记表"、"催办单" 统一使用A4纸,式样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本规范自2004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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