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本文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时,采取按季与主管地税机关结算税款。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强对货物运输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V2.0”采集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数据(中介代理机构使用“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V2.0”进行采集)。将联运发票录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应在软件的“发票种类”框中录入“联运”;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录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可暂在软件的“发票种类”框中录入“内河运输”。各类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数据录入生成后,可通过软件打印出清单信息。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执行增值税运费发票的抵扣规定,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货运发票的宣传和辅导。
五、国税稽查部门要组织相关力量对上级下发的比对不符的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核查。
六、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紧密、畅通的信息交换制度。地方税务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自开票纳税人和地方税务局、代开票中介机构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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