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2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应严格按照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执行,不得超范围代开。
二、代开发票的要求:
㈠依法代开,依法征税。
㈡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及购货方出具的书面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可不要求提供购货方出具的书面证明。 个人小额销售额标准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合法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及驾照等。
三、建立代开发票登记台帐,并按月将相关信息传递到管理岗位。
四、免税章戳由各地按省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刻制。
五、各地应加强对代开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市局根据各地上报的代开发票柜台数量刻制印章,请照此发放并明确专人管理。
六、《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由各地根据省局制定的样张自行印制。
七、按月将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书面确认证明与发票存根一同装订成册归档。
八、请各地于10月25日前将现行使用的"税务机关通用发票"库存数以及2005年需要印制的"税务机关通用发票"计划数上报市局征管科。
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 对应法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黔国税函[2004]253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