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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证明年度随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确保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规范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及《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年度检查制度,对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及《认定证明》实行一年一检。现就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目的。对《再就业优惠证》及《认定证明》实行年度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等情况的发生。

  二、年度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凡是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保管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均属年度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2003年底前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企业的《认定证明》为2004年的年度检查范围。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再就业优惠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相关部门是否对已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享受政策记录,未记录的要进行记录并录入数据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认定证明》;

  四、年度检查的方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国税、地税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度检查工作。《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机关或发证机关委托下岗失业人员所在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年审;企业持有的《认定证明》由发放机关进行年审。

  参加年度检查的企业要按照年度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五、年度检查的时间。每年的三月二十五日至四月二十五日为集中年度检查的时间。如其他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检查的,在享受扶持政策之前应到有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或个人,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其他部门继续给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不参加年度检查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享受或继续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在年度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迫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度检查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九、《再就业优惠证》及《认定证明》的年度检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抓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在实行年度检查的同时,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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